事项名称 |
变更登记 |
设定依据 |
《国家土地管理局、国家测绘局、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》([1990]国土[籍]字第93号)、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8]924号) |
申请条件 |
申请材料齐全,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,并盖上本单位公章。 |
办理材料 |
1.不动产登记申请表(原件); 2.申请人身份证明: (1)单位:企业须提供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(复印件);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(复印件);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(复印件);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、授权委托书(原件)、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; (2)个人:申请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、授权委托书(原件)、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;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。 3.不动产权属证书(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)(原件) 4.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(原件); (1)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,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;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; (2)不动产坐落的街道、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,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; (3)不动产面积增加、减少的,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; (4)不动产用途变更的,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; (5)不动产权利期限、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,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或依据。 (6)同一权利人分割、合并不动产的,须提交发生分割、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; (7)抵押担保的范围、主债权种类或数额、债务履行期限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、最高债权额、债权确定期间、抵押权顺位等发生变化的,须提交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,如果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,须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; (8)地役权的利用目的、方法等发生变化的,须提交原地役权合同及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; (9)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,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,须提交相关协议; 5.测绘报告、宗地图、分户图(原件,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); 6.其他必要材料。 |
办理地点 |
朝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( 朝阳市新华路一段90号 ) |
办理时间 |
9:00-12:00、下午14:00-17:30(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) |
联系电话 |
0421-2659060 |
办理流程 |
申请(预审)—受理—审核—登簿—缮证—收费—发证 |